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國字第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國字第9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縣佳里地政事務所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8,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國字第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縣佳里地政事務所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8,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