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4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履行親屬間贈與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10,0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4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履行親屬間贈與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10,0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