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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94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林富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英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4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70,2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94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