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2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26號
- 原告
- 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致遠管理學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致遠管理學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034,8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7,1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36,6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另請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