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林念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26號

原告
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致遠管理學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致遠管理學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034,8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7,1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36,6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另請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