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26號原 告 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致遠管理學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致遠管理學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034,8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7,152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636,6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另請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