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26號原 告 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致遠管理學院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致遠管理學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致遠管理學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034,8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637,1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36,652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8月14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