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2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26號
- 原告
- 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致遠管理學院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致遠管理學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致遠管理學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034,8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7,1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36,652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8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