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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告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101,4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85,3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6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