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8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88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2,2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88號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2,2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