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5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50號
- 原告
-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 2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50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 2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