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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2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29號

原告
求美工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
被告
友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複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兩造簽訂之「標準廠房分層分戶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是否為依照原告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不明;再系爭契約第5 條之條文要旨記載「提前終止」,惟其內容記載「雙方同意不得提前解約」,系爭契約第5 條究係針對契約終止或契約解除所為之規範,亦有不明;另系爭契約第5 條約定「『雙方』同意不得提前解約」等語,惟系爭契約第10條第1 項前段又約定:「本契約各條規定,均屬本契約之重要因素,如乙方怠於履行或遵守任一規定,均將使本契約之目的無法實現,『甲方』得不待催告,逕為解除或終止本租賃合約」等語,二者已有矛盾,則系爭契約第5 條應如何解釋、適用,亦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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