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29號原 告 求美工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 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 被 告 友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乙○○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林世勳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兩造簽訂之「標準廠房分層分戶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是否為依照原告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不明;再系爭契約第5 條之條文要旨記載「提前終止」,惟其內容記載「雙方同意不得提前解約」,系爭契約第5 條究係針對契約終止或契約解除所為之規範,亦有不明;另系爭契約第5 條約定「『雙方』同意不得提前解約」等語,惟系爭契約第10條第1 項前段又約定:「本契約各條規定,均屬本契約之重要因素,如乙方怠於履行或遵守任一規定,均將使本契約之目的無法實現,『甲方』得不待催告,逕為解除或終止本租賃合約」等語,二者已有矛盾,則系爭契約第5 條應如何解釋、適用,亦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