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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0號

確認土地交換使用契約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0號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臺南縣麻豆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交換使用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0,5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0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交換使用契約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