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0號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臺南縣麻豆鎮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交換使用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0,5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