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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高俊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0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士哲 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26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26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俊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0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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