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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高榮宏蔡雅惠黃聖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乙○○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丙○○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531元【38.32㎡×35,110元/㎡×(3/8)=504,5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0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