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乙○○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丙○○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531元【38.32㎡×35,110元/㎡×(3/8)=504,5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