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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6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高榮宏張季芬黃聖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珍月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12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67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