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6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珍月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12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6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珍月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12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