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5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57號
- 原告
- 朱惠萍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5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