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239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2392號
- 聲明人
- 莊侯玉霞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繼承權人始得拋棄繼承權,無繼承權之人,自無拋棄繼承權之必要,此參諸民法繼承篇有關拋棄繼承之規定自明。又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稱:聲明人莊侯玉霞為被繼承人莊俊明之兄嫂,被繼承人莊俊明於民國99年10月13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檢具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繼承權拋棄書、印鑑證明等,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權云云。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莊俊明業於99年10月13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嫂,為旁系姻親之事實,有卷附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各1件為證,堪予認定。依上開說明,聲明人非為被繼承人莊俊明之法定繼承人,依法並無繼承權,故聲明人莊侯玉霞未取得繼承權,自無拋棄繼承權之必要,本件聲明人莊侯玉霞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