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泓志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戴桂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