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4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玉佩
蕭瑞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1號
蕭瑞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