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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24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杭起鶴洪碧雀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24號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蔡英俊

以上上訴人與林聰輝間因99年選字第24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洪碧雀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24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