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24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蔡英俊
以上上訴人與林聰輝間因99年選字第24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24號
以上上訴人與林聰輝間因99年選字第24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