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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7號

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黃瑪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捷豹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仲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6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33,44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268,00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7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