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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419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林富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419號

原告
陳敏惠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被告
王眞命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元,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419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