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4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419號
- 原告
- 陳敏惠
- 訴訟代理人
- 洪梅芬律師
- 被告
- 王眞命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元,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