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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抗字第57號

更生事件之抗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高榮宏侯明正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抗字第57號

抗告人
阮凰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之抗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0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100年3 月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侯明正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抗字第57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之抗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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