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以上上訴人與甲○○因99年訴字第10號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8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號
以上上訴人與甲○○因99年訴字第10號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8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