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65號
- 原告
- 教育部
- 法定代理人
- 吳清基
- 訴訟代理人
- 何旭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木陽
- 被告
- 吳慶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行及事實理由第五點第四行中關於「C部分」
記載,應更正為「B部分」,並補附如附件之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