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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6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65號

原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吳清基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木陽
被告
吳慶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行及事實理由第五點第四行中關於「C部分」

記載,應更正為「B部分」,並補附如附件之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65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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