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3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32號
- 上訴人
- 蔡明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3,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