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15號
- 上訴人
- 翁玉仙
- 兼訴訟代理人
- 林永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明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0年6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54,7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1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明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0年6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54,7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