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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1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15號

上訴人
翁玉仙
兼訴訟代理人
林永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明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0年6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54,7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15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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