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蕭永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家國間請求返還合夥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9年10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81,4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9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家國間請求返還合夥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9年10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81,4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