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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0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杭起鶴伍逸康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0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朱上達
被上訴人
甲○○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丙○○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9年10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8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0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