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0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蘇明道律師
- 被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朱上達
- 被上訴人
- 甲○○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丙○○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9年10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8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