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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4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魏玉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玉佩

      蕭瑞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41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