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陳淑惠
王秋霞
黃淑娟
王瑟鳳
楊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麗玉、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1年6月8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7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3,625,431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5,537,9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