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連成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派焰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24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51,6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3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