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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原告
陳正中
被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被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8月30日送達原告,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已經駁回確定(本院99年度救字第53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9年度抗字第157號)。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4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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