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 原告
- 陳正中
- 被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被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東章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8月30日送達原告,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已經駁回確定(本院99年度救字第53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9年度抗字第157號)。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