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捷豹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仲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6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33,44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268,00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