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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秩字第31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南秩字第31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何漢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年8月1日南市警六偵字第107036210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漢桐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何漢桐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7月13日9時58分。

(二)地點: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在上述時、地於公務員執行總統車隊安全維護勤務時,忽然跑步衝入車道,欲用身體阻擋警衛車隊,顯然以不當之行動相加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二、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前於107年7月13日9時58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於公務員執行總統車隊安全維護勤務時,忽然跑步衝入車道等情,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現場處理員警之職務報告、證人張月嬌之專案查訪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至第15頁),足認被移送人有上開違序之事實。至被移送人固辯稱:伊原本係在早餐店內吃早餐,看到很熱鬧就走到車道查看,看到警察就嚇到,一時火氣功心,一時感覺有點失去意識,當時伊不是要衝出車道,係因為看熱鬧一時中暑熱衰竭失去意識,所以也不知道發生什麼事云云,然證人即該路段旁早餐店人員張月嬌證謂:被移送人與另一名男子李湘駿跑步出去欲用身體衝撞警衛座車,且不聽警方制止,繼續要阻擋車隊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3頁),是倘被移送人係因中暑失去意識而不知自己走到車道,衡情應不會抗拒警方之制止行為,則被移送人之上開辯詞實難採信。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之違序行為。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係因對政府施政不滿,而欲以此方式陳情,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其犯後之態度、行為之動機、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職業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秩字第31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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