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南秩字第66號
- 移送機關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劉怡宗
被移送人 黃甲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南市警三偵字第112052971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甲山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拘留2日。扣案西瓜刀1把及刀鞘1個,沒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黃甲山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8月27日1時餘許。
(二)地點: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00弄00號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黃甲山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並扣得西瓜刀1把及刀鞘1個可稽。
三、扣案之西瓜刀1把及刀鞘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故裁定如主文。
臺南簡易庭法官 彭振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