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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南秩字第66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彭振湘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法定代理人
劉怡宗

被移送人 黃甲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南市警三偵字第112052971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甲山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拘留2日。扣案西瓜刀1把及刀鞘1個,沒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黃甲山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8月27日1時餘許。

(二)地點: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00弄00號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黃甲山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並扣得西瓜刀1把及刀鞘1個可稽。

三、扣案之西瓜刀1把及刀鞘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故裁定如主文。

臺南簡易庭法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秩字第66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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