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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三О九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三О九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二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時坦承不諱,並有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值紀錄、測試觀察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在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前曾因酒後駕車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三七八號判處拘役五十日,並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警惕,復犯本件公共危險罪,雖尚不構成累犯,然此足見被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三О九號於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