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四五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四五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五一號,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三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壹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塑膠吸管貳支、玻璃吸管壹支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臺南市衛生局八十九年二月八日(烟)南市衛驗字第八九0一七六號檢驗成績書;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約壹點柒公克)、吸管二支、玻璃吸管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