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三О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三О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二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時坦承不諱,並有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值紀錄、測試觀察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在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前曾因酒後駕車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三七八號判處拘役五十日,並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警惕,復犯本件公共危險罪,雖尚不構成累犯,然此足見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