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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三九一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三九一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三六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中自白不諱,並有台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紙、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一紙、酒精濃度測試紙一紙、台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在卷可稽,且有證人楊義成、梁忠於警訊中之證詞可證,罪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或血液濃度達百分之零點一一以上,肇事率為一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三九一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