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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四五四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四五四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五一號,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三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壹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塑膠吸管貳支、玻璃吸管壹支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臺南市衛生局八十九年二月八日(烟)南市衛驗字第八九0一七六號檢驗成績書;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約壹點柒公克)、吸管二支、玻璃吸管一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四五四號於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