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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七五五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七五五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五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叄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自白不諱,且有帛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八十三年度至八十六年度資產負債表四紙、經濟部九十年五月十六日經(九0)商字第0九00二0九五九00號函一紙在卷可稽,罪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復另論。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七五五號於民國 91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