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四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四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電子計算機壹台、簽單壹拾捌張及簽賭牌支統計表參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扣案之傳真機貳台、簽單捌張在卷可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賭博罪、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罪及第二百六十八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構成要件不相同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論處;被告所為數聚眾賭博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