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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秩字第88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4年度南秩字第88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94年8月8日以南市警三刑社字第94001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停止營業三十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94年7月26日凌晨1時25分許。⑵地點:台南市○○區○○路1段100號e岸網咖店。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情節重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在場少年林進義、莊冠霖之陳述。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台南市警察局調查筆錄及台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破壞社會秩序之之程度,及被移送人前於93年間即因開設公共遊樂場所,縱容兒童少年深夜聚集,遭裁處新台幣1,000元罰鍰,此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資料報表在卷可稽。被移送人經此處罰後,卻不知警惕,再度縱容少年深夜聚集其開設之網咖店,認應處如主文所示之罰則,以資警惕。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秩字第88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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