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秩字第8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4年度南秩字第88號
- 移送機關
- 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94年8月8日以南市警三刑社字第94001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停止營業三十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94年7月26日凌晨1時25分許。⑵地點:台南市○○區○○路1段100號e岸網咖店。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情節重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在場少年林進義、莊冠霖之陳述。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台南市警察局調查筆錄及台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破壞社會秩序之之程度,及被移送人前於93年間即因開設公共遊樂場所,縱容兒童少年深夜聚集,遭裁處新台幣1,000元罰鍰,此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資料報表在卷可稽。被移送人經此處罰後,卻不知警惕,再度縱容少年深夜聚集其開設之網咖店,認應處如主文所示之罰則,以資警惕。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