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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9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蔡雅惠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告
陳正昆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7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兩造收受本裁定後,可先行商談和解事宜,倘若兩造能和解而無庸訴訟,可由「原告」向本院具狀撤回本件,或原告不繳上述裁判費而由本院裁定駁回訴訟。惟倘若和解不成而仍欲進行訴訟,請原告遵期繳納上述裁判費,附此敘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補字第96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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