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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2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廖建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262號

原告
林文財
原告
林鄭金英
被告
劉榮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9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000元,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惟誤分為簡易案件,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是揆諸首揭規定,自應裁定改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案件報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廖建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262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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