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2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262號
- 原告
- 林文財
- 原告
- 林鄭金英
- 被告
- 劉榮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9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000元,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惟誤分為簡易案件,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是揆諸首揭規定,自應裁定改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案件報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