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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89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896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林金足即新大山雞場即大山雞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進忠、大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設臺南市○○區○○路三段308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896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