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89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896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林金足即新大山雞場即大山雞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進忠、大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設臺南市○○區○○路三段308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