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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967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967號

聲請人
被告
雙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郎
訴訟代理人
簡君祝

      張榮利

上列當事人與原告精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即被告就本院民國101年6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請就假執行為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01年6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未依職權為被告得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宣告之判決,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之規定,補充免為假執行之判決等語。

二、按「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94條定有明文,是以得聲請就免為假執行為補充判決者,以法院忽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為限。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在本件訴訟期間迄未曾表明免為假執行之聲請,已不符合上開規定;況本件判決僅命被告給付原告247,312元,如原告已假執行完畢,縱日後判決結果有利於被告,當不致發生回復原狀之因難,是以本件認無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而為免假執行之宣告,從而本件聲請免為假執行之補充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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