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967號聲請人 即 被 告 雙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郎 訴訟代理人 簡君祝 張榮利 上列當事人與原告精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即被告就本院民國101年6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請就假執行為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01年6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未依職權為被告得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宣告之判決,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之規定,補充免為假執行之判決等語。 二、按「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394條定有明文,是以得聲請就免為假執行為補充判決者 ,以法院忽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為限。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在本件訴訟期間迄未曾表明免為假執行之聲請,已不符合上開規定;況本件判決僅命被告給付原告247,312元,如 原告已假執行完畢,縱日後判決結果有利於被告,當不致發生回復原狀之因難,是以本件認無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而為免假執行之宣告,從而本件聲請免為假執行之補充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繳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