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96號
- 法定代理人
- 曾淑惠
- 訴訟代理人
- 鄭世彬
- 被告
- 陳正昆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7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兩造收受本裁定後,可先行商談和解事宜,倘若兩造能和解而無庸訴訟,可由「原告」向本院具狀撤回本件,或原告不繳上述裁判費而由本院裁定駁回訴訟。惟倘若和解不成而仍欲進行訴訟,請原告遵期繳納上述裁判費,附此敘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