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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79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799號

上訴人即被告
林俐芬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祥盛電器

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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