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3 日
- 當事人林俐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79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俐芬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祥盛電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李 鎧 安